文博資訊
考古前置:構建全新“基建考古”模式
發布時間:2019-07-25 瀏覽:490 點贊:0
從過去、現在甚至未來一段時間來看,配合城市基本建設開展田野考古發掘仍然是我國考古工作的主要任務。
當前基建考古的主要模式是基建單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由基建方向文物部門履行考古鉆探和發掘報批手續,再由考古部門進行田野考古發掘。
從實際情況來看,這種模式存在一定弊端:
從基建方來說,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后,本來工期就很緊,還要進行考古鉆探、發掘手續的層層報批,增添了工作程序。鉆探、發掘需要一定的時間,拉長了基建工期。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因對考古和文物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有的基建單位誤認為考古發掘費用屬于亂收費,錢交了考古發掘就不要開展了;
有的基建單位認為考古就是挖寶,只要把文物取出就行了,所以提出用挖掘機或鉤機幫助發掘;
因不是每次考古發掘都能有重要發現,有的基建單位認為考古工作可有可無。
以上種種不可避免地造成基建方與考古部門的矛盾。
實際上,基本建設和考古發掘之間的矛盾不僅可以緩解,處理得好的話還可以相輔相成。
基本建設能夠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為文物保護和考古發掘提供經濟保障和物質基礎;
考古發現能加深一個城市的文化底蘊,提高城市品位,避免千城一面;
重要的遺址可以建設成文物景點,增加旅游收入;
文物是研究地域文化的重要實物資料,通過博物館公開展覽可以讓人民群眾受到歷史文化熏陶和愛國主義教育,豐富他們的精神生活,為經濟建設提供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
一方面基建考古總是突如其來,它打破考古部門正常工作狀態,使得考古部門不得不隨時將工作重心轉移到基建考古上來。隨著我國城鎮化速度的加快,國家、省、市建設項目日益增多,考古人員頻繁奔波于考古工地。
以三門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為例,每年的考古發掘時間就長達九個多月,使得外界誤把田野考古當作考古工作的全部。實際上田野考古只是考古工作的基礎或一部分,后續還要對這些田野考古資料進行進一步整理,要對文物進行修復、照相、繪圖,對采集的動植物標本進行分類,對人骨架進行DNA鑒定、病理分析等等,最后這些成果以簡報或專著的形式發表。但基建考古占用了考古人員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使得很多考古資料不能及時整理,影響考古科研開展。
基建考古時間緊、任務重,受到政府部門和基建單位雙重壓力催逼,基建考古往往只能選擇最重要的信息資料提取,最有價值的遺址進行發掘,大部分基建考古只能發掘古墓葬,而對灰坑等其他遺跡現象難以顧全。
如果說古人給我們留下的文化信息為100%,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能夠發掘到的可能只剩下50%甚至更少,受制于技術等原因,能夠獲取的信息也許不到30%。
隨著基建技術的發展,建筑樓層逐步增高,建筑地基日益加深,一幢30多層建筑地基基本上有20米。而沒有任何古文化遺址堆積有這么深厚,如果不作認真細致的清理,將使得古文化遺址遭到破壞。
古文化遺址是不可再生的,一旦破壞不能恢復,給考古研究帶來巨大的損失。
因為種種原因,有些基建單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后,遲遲不履行鉆探、發掘手續,基建工地處于文物監管空白區,給文物罪犯以可乘之機。
近年來收藏熱逐步升溫,文物價格持續走高。受利益驅動,文物犯罪活動比較猖獗,古墓葬、古文化遺址被盜現象時有發生。
為改變這種狀況,近年來有部分地區試行“考古前置”的模式。所謂的“考古前置”就是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建設用地規劃之后,先行進行考古鉆探、發掘手續的報批,開展田野考古發掘,其后再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相對于舊模式而言,這種模式的考古鉆探發掘工作在土地使用權轉讓之前開展。而田野考古發掘費用或由財政部門先行墊資,在收取土地轉讓費之后再劃分給考古部門;或實行定額包干的方式,由地方政府每年撥付給考古部門。
新模式可以有效解決舊模式的各種弊端。
對于基建方來說,地權到手可以直接開工,減少了報批程序,降低了建設成本,節省了基建時間。
政府部門將文物鉆探發掘手續先期辦理,實際上是幫助基建單位減負,某種程度上優化了經濟發展環境。
有關部門可根據考古發現的重要性靈活開展文物保護工作:或調整使用規劃、或就地保護、或適合轉移。如果是在舊模式下,出現重要遺跡現象后處理起來就沒這么從容。
考古部門有充裕的時間做好調查研究,確定發掘規劃,制定文物保護措施,在工作中按照《田野考古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操作,保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全面完整地提取歷史遺留信息,能夠根據基建考古情況有計劃的安排室內整理工作。
此外新模式可以避免基建工地較多時基建考古扎堆的現象。考古部門畢竟人數有限,當基建工地太多的時候,難免會顧此失彼,窮于應付,從而加劇基建和考古的矛盾。
因此,新模式能兼顧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有效處理各方面的矛盾,可謂一舉多得,值得推廣。